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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裁判:股东向公司提供借款的,尽管有抵押,清偿顺序应有别于其他普通债权

法商之家  · 公众号  ·  · 2024-06-26 08: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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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 民事法律参考 本文仅供交流学习,若侵犯到您的权益,敬请告知删除。投稿邮箱:2823659308@qq.com ▲ 北京九稳律师事务所 【裁判要旨】 本案中,仅依靠公司的注册资本不足以负担公司对案涉项目后期续建、装修、销售等费用,公司也并未充实其注册资本,而是通过向其股东借款的方式筹措资金,并约定收取较高利率标准的借款利息,同时将公司的主要资产抵押给股东。股东的上述行为实际上系利用其控股股东的地位在享受公司财产收益的同时,将公司的经营风险转移给案外债权人,该行为属于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情形,该债权清偿顺序应有别于其他普通债权。 【案例索引】 《甲公司、乙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案》【(2023)最高法民申2707号】 【 争议焦点 】 仅依靠注册资本无法满足经营需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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