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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银行分行将所辖支行不良债权转让给地方资产管理公司的行为是否有效?

不良资产大讲坛  · 公众号  ·  · 2024-10-03 19: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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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索引 (2020)最高法民申5967号,云南宇恒投资开发有限公司、云南省资产管理有限公司金融不良债权追偿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 案件当事人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云南宇恒投资开发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 云南省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 基本案情 宇恒公司申请再审称: (一)浦发昆明分行与浦发曲靖支行分属不同的民事主体,从工商登记信息上看,不存在隶属关系。浦发曲靖支行的债权不能直接视为浦发昆明分行的债权。即便双方存在内部管理关系,对第三人不发生法律效力。浦发昆明分行向云南资产公司转让债权的行为及刊登公告的行为不能约束宇恒公司。 (二)云南资产公司诉讼主体不适格。其至今未取得《金融许可证》,不是严格意义上的金融机构,不能以公告债权转让的方式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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