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观点总结
本文主要讨论了在合同纠纷案件中,当当事人未明确提出解除合同的诉讼请求时,人民法院是否有权依职权认定合同解除,并判令当事人承担合同解除的相应责任的问题。
关键观点总结
关键观点1: 合同解除权的法律性质
合同解除权是依据合同当事人单方意思表示就可以行使的形成权。
关键观点2: 民事诉讼原则
依据“不诉不理”的民事诉讼原则,通常情况下人民法院不应依职权解除合同。
关键观点3: 合同事实履行不能的情况
当合同已事实上履行不能,当事人的诉讼请求系建立在合同解除的基础上时,人民法院可以依职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的规定认定合同是否符合法定解除的条件。
关键观点4: 本案的具体情况
本案中最商人民法院的生效判决已认定《项目转让合同》实际上确已无法继续履行,法院可以依职权认定《项目转让合同》已经解除,并以此为基础对B公司和C公司的诉讼请求进行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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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文长约2800字,转载请注明作者及出处 原告未明确请求解除合同,法院是否可以依职权认定合同解除,并判令当事人承担合同解除的相应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第一巡回法庭2017年第5次法官会议纪要) 【纪要主旨】 认定合同是否解除不应拘泥于当事人是否明确提出该诉讼请求,如果合同已事实上履行不能,而当事人的诉讼请求系建立在合同解除的基础上,则即使当事人未明确提出解除合同的诉讼请求,人民法院也可以依职权主动认定合同解除,并判令当事人承担合同解除的相应责任。 【基本案情】 A公司由麦某及其妻蔡某设立,其中麦某占90%的股份,蔡某占10%的股份。2006年8月6日,麦某与李某签订《协议书》,约定A公司将其全部股份及名下某山庄项目转让给李某,转让价款1.3亿元。同日,麦某与李某签署《交接书》,确认移交公司公章、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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