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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裁判规则汇总 侵害注册商标专用权 伪造他人商标标识 (《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四款) 1 五粮液、尊酒案 一审:四川省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宜民初字第15号 二审: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2013)川民终字第665号 【伪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的构成商标侵权行为】 本案中,精彩生活公司虽与五粮液公司的尊酒经销商签订《订购协议》,但在其销售尊酒时,未经五粮液公司同意,使用瓶贴、箱贴覆盖了五粮液公司的尊酒商标, 使消费者不能从外箱包装和尊酒的透明包装外壳上辨认该酒为尊酒 ,致使消费者混淆,误以为其所销售的是五粮液公司与精彩生活公司合作后为精彩生活公司会员专供的“五粮液”酒。同时,精彩生活公司未经五粮液公司同意,在随箱附赠的红色手提袋上“精彩生活尊贵会员专享”字样上部使用“五粮液”及图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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