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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 旅行社将旅游线路发给自然人张三,委托其帮助招徕旅游者。张三与某公司达成35人参游协议,但公司负责人提出,先支付45%的团款,行程结束后再付余款;负责人提出旅游线路的价格不变,但必须是纯玩团,取消两个原定的购物店,张三表示同意,并签订了书面的包价旅游合同,但未将此事告知旅行社。 旅游团抵达目的地后,地接社按照组团社的要求,仍然要求旅游者参加购物,全团旅游者都不乐意。旅行社认为并未授权张三取消购物店,张三的承诺为个人行为承诺;公司负责人则认为旅行社违约,得到满意答复前不支付剩余款项,纠纷由此产生。 一、自然人等受托人招徕组团的类型 首先需要说明的是,按照《民法典》《旅游法》《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的规定,旅行社委托自然人、法人、非法人组织及其他旅行社招徕组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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