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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都释法 | 违规信息披露之四:应当披露的重要信息(下)——交易及涉诉状况

京都律师  · 公众号  ·  · 2024-08-16 19: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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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作者 梁雅丽 唐宛茁 应当披露的重要信息之三:交易状况 上市公司的交易状况能够直接反映公司的经营战略和业务水平,是投资者得以科学决策的信息支撑。按照相关规定,对于重大交易、日常交易和关联交易,公司负有依法披露信息的义务。 1.重大交易 重大交易,是指除 上市公司日常经营活动之外发生的 ,包括对资产的购买、出售、租入、租出、赠与、受赠、委托或受托管理,对外提供担保或财务资助,债权、债务重组,签订许可使用协议等重大交易事项。 对于资产类交易,判断其是否属于重大交易的依据是其 价值占比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4年4月修订)》(以下简称“《深交所规则》”)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4年4月修订)》(以下简称“《上交所规则》”), 符合以下任一条件就属于重大交易 ,应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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