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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税案例:已注销合伙企业不适用单一投资基金核算政策

中汇信达深圳税务师事务所  · 公众号  ·  · 2024-08-26 10: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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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经济技术开发区税务局第二税务分局税务事项通知书 ***税二 通 〔2024〕 131 号 傅某某(身份证号码:3******8)   事由:您作为合伙人参与投资设立的***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为非创业投资基金, 不适用创投企业单一投资基金核算政策 ,2020-2021年您从该企业获得的所得申报时适用个人所得税品目有误。 依据:《 关于创业投资企业个人合伙人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 》(财税【2019】8号)第一条;《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有关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2号)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二条、第六十八条相关规定。 通知内容: 请你在15日内开展自查,2020-2021年您从该企业获得的股权转让所得需要据实更正为经营所得品目进行个人所得税申报并相应补税。 依据《国家税务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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