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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丨沈澄 刘佳宁 邓柯 机构丨上海市汇业律师事务所 * 本文为威科先行首发文章,未经授权谢绝转载 有限公司股权变动生效时间与公司对外担保的效力问题并称为“公司法的两大悬案”。新《公司法》已经生效近三个月,第86条新增的“记载于股东名册的股东,可以依股东名册主张行使股东权利”是否解决了股权变动生效时间仍然存疑。具体而言,第86条似是对旧《公司法》第32条第3款有所发展(具体法条沿革可以参考下图1),但问题仍然没有得到解决: 1. 我国股东权利变动是采取“股东名册变更产生对内效力,工商登记产生对外效力”的模式,还是“股东名册变动即发生物权效力”的模式? 2. 此处沿用的“可以”之描述,只是一个充分条件,而非必要条件,公司对股东权利变动的介入另有解释? 一、股权变动的重要节点 股权变更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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