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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部办公厅关于用人单位筹备组与职工发生劳动争议有关问题意见的函 | 劳动法库

劳动法库  · 公众号  ·  · 2024-10-15 11:45

主要观点总结

该文章是关于劳动部办公厅对用人单位筹备组与职工发生劳动争议有关问题的答复。主要阐述了用人单位筹备组与职工发生劳动争议时,筹备组和发起人(法人)应共同作为劳动争议主体,承担连带责任。

关键观点总结

关键观点1: 用人单位筹备组与职工发生劳动争议的处理方式

当用人单位的筹备组与职工发生劳动争议时,筹备组和发起人(法人)共同作为劳动争议主体,这意味着他们共同承担责任。

关键观点2: 相关法律法规定及时间

文中提及了多部相关的劳动法律法规,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等,并给出了各自的修正时间和相关劳动法库的链接。


文章预览

劳动部办公厅关于用人单位筹备组与职工发生劳动争议有关问题意见的函 劳社厅函(2006)341号 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你局《关于正华健康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筹备组及发起单位可否为劳动仲裁一方主体及第三人的请示》(京劳社仲文[2006]25号)收悉,现答复如下: 用人单位在组建过程中,其筹备组与职工发生劳动争议的,筹备组和发起人(法人)共同作为劳动争议主体,承担连带责任。 ▼点击下方卡片 一键关注劳动法库 ▼更多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2018.12.29修正)| 劳动法库 2022-12-04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12.12.28修正)| 劳动法库 2022-12-05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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