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观点总结
本文讲述了南宁市西乡塘法院审理的一起因贷款引发的“培训债”案件。原告李某因参加被告广西某科技有限公司的培训而陷入贷款纠纷,最终法院认定被告存在欺诈行为,需退还服务费并赔偿原告。法官提醒消费者在选择教育培训服务时应增强法律意识,警惕诱导性贷款或分期付款条款,如遇欺诈行为可依法维权。
关键观点总结
关键观点1: 案件背景
原告李某在“58同城”网站上投递简历后,接到被告公司的推介电话,被告公司称可提供先培训后安排高薪工作的机会。后因贷款还款问题双方发生争议,原告提出改变专业以节省还款数额,但被告表示无法改变贷款金额。
关键观点2: 法院审理
法院认为原告和被告之间形成教育培训合同关系,但被告以助学分期为名诱使原告办理无抵押信用贷款,构成欺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被告应退还服务费并赔偿原告。
关键观点3: 法官提醒
法官提醒消费者在选择教育培训服务时应增强法律意识,仔细阅读合同条款,警惕诱导性贷款或分期付款条款。如遇欺诈行为,可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要求三倍赔偿。同时提醒教育培训机构应诚信经营,依法履行合同义务。
文章预览
2024年广西案例说法 25岁的小李本来是为了找工作二参加培训,却因为培训贷款陷入“培训债”。近日,南宁市西乡塘法院审理了一起因贷款引发的“培训债”案件,看法院如何判决? 基本案情 原告李某在“58同城”网站上投递简历后,接到被告广西某科技有限公司的推介电话称,公司可提供先培训后安排高薪工作的机会,并添加了对方微信,被告向原告发送公司地址及岗位需求薪资,原告表示都感兴趣。于是被告广西某科技有限公司约原告到现场详细了解,被告告知原告想就业可以先贷款缴纳培训费。后来原告回绝了被告的要求,明确表示不参加培训。 过后,被告又告知原告可以实行“助学分期”,于是原告在被告公司经营场所经被告公司工作人员推介,使用手机APP与某银行(贷款人)签订了《个人贷款合同》,约定原告作为借款人向银行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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