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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分享‖通过持股平台实施股权激励,股份支付不得税前扣除

税务大讲堂  · 公众号  ·  · 2024-08-11 2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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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分享‖通过持股平台实施股权激励,股份支付不得税前扣除   《关于广东正扬传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主板上市申请文件的审核问询函的回复》(2024-07-26):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我国居民企业实行股权激励计划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2 年第 18 号)中所称“股权激励”要求“以本公司股票为标的”作为前提条件,由于公司涉及股份支付的员工所持有的并非股份公司的股份,而是合伙企业的合伙份额,因此公司对报告期内股份支付费用未予申报税前扣除。   《关于武汉达梦数据库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申请文件的审核问询函》之回复(2023-12-07): 公司将股份支付费用按股份激励人员所在部门及经审批的工时填报系统中记录的研发项目工时情况分配计入研发费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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