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观点总结
文章主要讨论了多家公司在实施股权激励时遇到的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这些公司通过持股平台实施股权激励,但涉及股份支付的员工所持有的是合伙企业的合伙份额,而非股份公司的股份,因此不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8号的“股权激励”要求中的“以本公司股票为标的”的前提条件。这导致这些公司在报告期内涉及股份支付的费用无法申报税前扣除。文章还提到了具体影响金额,并解释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权激励计划的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公告的具体内容。
关键观点总结
关键观点1: 股权激励中的股份支付与税务处理
文章讨论了多家公司在实施股权激励时,因涉及股份支付的员工持有的是合伙企业的合伙份额而非股份公司的股份,导致不符合税务部门对股权激励的税务处理要求。
关键观点2: 税务部门对股权激励的定义
国家税务总局的公告中明确了股权激励是以本公司股票为标的,对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员工进行的长期性激励。并且详细说明了股权激励的实行方式和相关的税务处理方法。
关键观点3: 股份支付的费用处理
对于涉及股份支付的费用,公司需按照税务部门的规定进行处理。在股权激励计划可行权后,方可根据该股票实际行权时的公允价格与实际行权支付价格的差额及数量,计算确定作为当年上市公司工资薪金支出,依照税法规定进行税前扣除。
文章预览
案例分享‖通过持股平台实施股权激励,股份支付不得税前扣除 《关于广东正扬传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主板上市申请文件的审核问询函的回复》(2024-07-26):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我国居民企业实行股权激励计划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2 年第 18 号)中所称“股权激励”要求“以本公司股票为标的”作为前提条件,由于公司涉及股份支付的员工所持有的并非股份公司的股份,而是合伙企业的合伙份额,因此公司对报告期内股份支付费用未予申报税前扣除。 《关于武汉达梦数据库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申请文件的审核问询函》之回复(2023-12-07): 公司将股份支付费用按股份激励人员所在部门及经审批的工时填报系统中记录的研发项目工时情况分配计入研发费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