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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案例 | 北京高院二审改判:认定“海天”在第35类“商业中介服务;商业信息代理”服务上构成实际使用

知产宝  · 公众号  · 知识产权  · 2025-01-04 09:30
    

主要观点总结

本文是关于一起商标权撤销复审行政纠纷案的简介。上诉人佛山市海天调味食品股份有限公司(简称海天公司)不服国家知识产权局作出的商评字[2023]第206795号《关于第21932377号“海天及图”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诉讼,后又向北京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案件的焦点在于诉争商标是否于指定期间在核定使用的“商业信息代理、商业中介服务”服务上进行了真实、合法、有效的商业使用。经过审查,二审法院认为海天公司提交的证据能够证明诉争商标在指定期间进行了实际使用,因此撤销了国家知识产权局的决定,并责令其重新作出决定。

关键观点总结

关键观点1: 案件背景

海天公司的商标权撤销复审案件涉及商评字[2023]第206795号决定,该决定指出海天公司未能证明在指定期间对诉争商标进行真实、有效的商业使用。

关键观点2: 主要证据

海天公司提交的证据包括诉争商标的使用许可授权书、银企合作协议、发票、微信沟通记录等,这些证据共同形成了完整的证据链,证明诉争商标在指定期间进行了商标法意义上的实际使用。

关键观点3: 案件结果

二审法院裁定撤销了北京知识产权法院的判决和国家知识产权局的决定,并责令国家知识产权局重新作出决定。


文章预览

—— 上诉人佛山市海天调味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商标权撤销复审行政纠纷案 案情简介 商评字[2023]第 206795号《关于第 21932377号“海天及图”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 认定:海天公司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其在2019年4月21日至2022年4月20日(简称指定期间)对诉争商标在“商业信息代理、商业中介服务”服务上进行了真实、有效的商业使用。 国家知识产权局决定:诉争商标在“商业信息代理、商业中介服务”服务上的注册予以撤销。 海天公司 不服上述裁定 , 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诉讼,北京知识产权法院驳回原告 海天公司诉讼请求 。海天公司不服一审判决,向北京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诉争商标 1.注册人:海天公司。 2.注册号:21932377。 3.申请日期:2016年11月17日。 4.专用权期限至2028年4月20日。 5.标志: 6.核定使用服务(第35类:3502;3503):替他人推销;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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