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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江苏 药监局 编辑:wangxinglai2004 问: 化学药品拟变更直接接触药品的包装材料和容器的材质和/或类型,是否需提交包材相容性研究资料? 答: 根据《已上市化学药品药学变更研究技术指导原则(试行)》,对于液体/半固体制剂(吸入制剂、注射剂、眼用制剂除外)、无菌和/或液体原料药,建议申请人进行包材相容性研究并提交相关资料;对于非无菌固体制剂,申请人可根据产品特性酌情进行包材相容性研究。 变更指导原则原文: (二)中等变更 1、变更情况 此类变更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形: (1)变更多剂量包装制剂的包装装量,如,每瓶的片数,每支 的克数,每瓶的毫升数,等。 (2)变更液体/半固体制剂(吸入制剂、注射剂、眼用制剂除外)、 无菌和 / 或液体原料药的包装材料和容器的材质和 / 或类型。 如,口服 液体药用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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