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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动产善意取得应排除冒名处分之适用 傅鼎生,华东政法大学法律学院教授 本文原载于《法学》2011年第12期,引用请以刊发版本为准。 编辑按语 冒名处分不动产在权利人不追认且有保护善意第三人之必要时,如何进行理论建构和司法适用,素有争议。本次推送选取代表性观点,以飨读者。 【推荐阅读】 李锡鹤|论房屋冒名处分不适用善意取得——兼论行为名义与“虚假行为” 李锡鹤,公众号:华政民商 连载16|论房屋冒名处分不适用善意取得——兼论行为名义与“虚假行为” 孙维飞 | 冒名出售房屋案型之法律适用 孙维飞,公众号:华政民商 孙维飞 | 冒名出售房屋案型之法律适用 摘要 《物权法》未就动产物权善意取得与不动产物权善意取得作出区别规定,也没有明文排除冒名处分他人不动产适用善意取得之规定。理论界对从冒名处分人处取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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