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观点总结
本文讨论了不动产善意取得制度,指出该制度应排除冒名处分之适用。作者认为,冒名处分他人不动产的行为不应适用善意取得制度,因为这种行为不具备公示公信力和保护交易安全的立法理由。文章分析了不动产善意取得制度的立法依据,并探讨了权利外观、信赖保护等概念在善意取得制度中的应用。同时,文章还讨论了非正当交易如假冒他人身份、伪造他人签章等情形,不应适用善意取得制度。作者认为,只有在不动产登记错误的情况下,才能适用不动产善意取得制度。文章还提出了对《物权法》的建议,应明确不动产善意取得必须以“不动产登记名义人与无权处分人为同一人”为条件。
关键观点总结
关键观点1: 不动产善意取得制度的立法依据
不动产善意取得制度是为了维护交易安全,保护善意第三人的利益,基于物权公示公信原则。该制度仅适用于登记错误的情况,不适用于冒名处分他人不动产。
关键观点2: 权利外观、信赖保护在善意取得制度中的应用
权利外观和信赖保护是善意取得制度的理论依据,但不应将其抽象为一般规则,仅适用于动产占有和不动产登记形成的外观。
关键观点3: 非正当交易不应适用善意取得制度
假冒他人身份、伪造他人签章等行为属于非正当交易,不应适用善意取得制度,因为这些行为缺乏合法性和正当性。
关键观点4: 对《物权法》的建议
建议在《物权法》中明确不动产善意取得必须以“不动产登记名义人与无权处分人为同一人”为条件,以排除冒名处分行为适用善意取得制度。
文章预览
不动产善意取得应排除冒名处分之适用 傅鼎生,华东政法大学法律学院教授 本文原载于《法学》2011年第12期,引用请以刊发版本为准。 编辑按语 冒名处分不动产在权利人不追认且有保护善意第三人之必要时,如何进行理论建构和司法适用,素有争议。本次推送选取代表性观点,以飨读者。 【推荐阅读】 李锡鹤|论房屋冒名处分不适用善意取得——兼论行为名义与“虚假行为” 李锡鹤,公众号:华政民商 连载16|论房屋冒名处分不适用善意取得——兼论行为名义与“虚假行为” 孙维飞 | 冒名出售房屋案型之法律适用 孙维飞,公众号:华政民商 孙维飞 | 冒名出售房屋案型之法律适用 摘要 《物权法》未就动产物权善意取得与不动产物权善意取得作出区别规定,也没有明文排除冒名处分他人不动产适用善意取得之规定。理论界对从冒名处分人处取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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