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观点总结
文章主要讨论了合同效力的问题,包括无效系价值考量而非事实判断,违法、背俗无效与违反类型强制无效有重大差异,批准生效合同应类别化对待,主合同无效仅于违法无效时导致保证合同无效,相对不生效指权利变动相对于特定第三人的权利内容而言不发生效力。文章还探讨了合同成立与合同效力的区别,合同形式问题,可撤销与无效的不同法律评价,以及《民法典》第153条在判断合同违法无效中的权威地位。作者提出,合同效力的判断应区分不同类型,以更好地处理合同效力问题。
关键观点总结
关键观点1: 无效系价值考量而非事实判断
无效判断是基于价值考量,而非对当事人是否达成意思一致的事实判断。
关键观点2: 违法、背俗无效与违反类型强制无效有重大差异
违法及背俗无效合同不可补救,违反类型强制的合同可补救,且两者的责任承担也有差异。
关键观点3: 批准生效合同应类别化对待
对于需要批准生效的合同,应区分不同情况,如基于公共利益、财产最终所有者同意或民法上的意思表示的“同意”进行不同的处理。
关键观点4: 主合同无效仅于违法无效时导致保证合同无效
主合同无效仅在违法无效时导致保证合同无效,而非所有类型的无效都导致保证合同无效。
关键观点5: 相对不生效指权利变动相对于特定第三人的权利内容而言不发生效力
物权变动等处分行为在特定第三人的权利范围内相对于该第三人不发生效力。
文章预览
文 / 许德风,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 中文摘要: 与合同成立不同,无效系价值考量而非事实判断,应与因意思瑕疵如欺诈胁迫等而撤销、因行为人未作出行为如被代理人未授权等而无从归属等情形区分开来。 《民法典》第 153 条确立了民事争议的裁判者在判断合同违法无效过程中的权威地位和主导身份,是效力判断的裁量依据。 违法、背俗无效与违反类型强制无效有重大差异,前者在于维护社会的基本秩序和道德准则,后者则主要服务于降低沟通成本,以促进交易便捷地达成,故应被赋予不同的法律效果。 合同的批准生效规则系国家对特定合同效力类型审查上的例外保留,应区分批准行为主体、批准内容等类型化地考察相应效力。 在上述类型化区分的基础上,主合同无效仅于违法无效时方导致保证合同无效,相对不生效指物权变动相对于特定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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