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探析:建设工程价款优先权「不宜折价、拍卖」情形的理解与适用

新则  · 公众号  ·  · 2024-02-03 18: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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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民法典》第八百零七条规定了承包人享有建设工程价款优先权的除外条款,即“根据建设工程的性质不宜折价、拍卖”。为正确理解和适用该除外条款,本文基于类案大数据检索的典型裁判观点,结合法理基础,对于性质和特殊用途不适合折价、拍卖等的具体情形进行梳理和剖析,供大家参考。 ” 文| 王磊  山东德衡(济南)律师事务所 袭开收  山东德衡(济南)律师事务所 本文由作者向新则独家供稿 - 1 - 概述 《民法典》第八百零七条规定:“发包人逾期不支付的, 除根据建设工程的性质不宜折价、拍卖外 ,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建设工程的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 (下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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