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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评析|现有设计抗辩中“转用”规则的适用

赢在IP  · 公众号  ·  · 2025-01-08 08: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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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公众号旨在为公益目的 传播知识产权法律知识  讨论知识产权法律案例 导语 在外观设计侵权纠纷中,虽然被诉侵权设计与现有设计的产品种类不同或不相近,但是如果被诉侵权设计与该现有设计明显存在转用手法启示的情形,且被诉侵权设计与该现有设计不存在实质性差异的,应认定被诉侵权设计属于现有设计,被诉侵权设计不构成侵权。 供稿: 阮辰,杨宇宙 编辑: 阮 辰 ,杨宇宙 裁判文书请戳 (2020)粤民终2383号 基本案情 原告鲍某主张被告某灯饰配件加工店侵害其涉案灯饰配件(6962)专利权,被告提出现有设计抗辩,对比文件为“百度百科”中关于“Dior迪奥真我香水”的内容。 裁判观点 被诉侵权产品为灯饰品,而比对设计为香水瓶,二者不属于相同或近似种类的产品。对此本院认为,《专利审查指南2010》第四部分第五章第六节规定,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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