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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微信号中的“客户信息”,属于商业秘密吗?

知产力  · 公众号  · 科技自媒体 法律  · 2024-12-16 18:15
    

主要观点总结

本文讲述了一起员工离职后擅自将工作微信号出借给同业竞争者,导致公司失去对接客户渠道并造成损失的案例。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该员工行为构成侵害公司商业秘密,需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同时,法院提醒企业应加强商业秘密保护意识,完善信息保密措施。

关键观点总结

关键观点1: 员工离职后擅自将工作微信号出借给他人。

该行为导致公司失去对接客户的主要渠道,客户流失、营业额下滑。

关键观点2: 法院审理认定。

本案为侵害商业秘密纠纷,A公司主张保护的商业秘密是涉案工作微信号中储存的客户联系方式。法院认为该信息属于商业秘密,A公司在本案中主张保护的经营信息可作为商业秘密予以保护。

关键观点3: 法院判决。

法院判令李某删除工作微信号聊天记录、将工作微信号改绑定至A公司指定名下、向A公司返还该工作微信号,并酌情认定李某赔偿A公司经济损失30000元及合理维权费用5000元。

关键观点4: 法院提醒。

法院提醒企业在日常经营管理中要提高商业信息的保护意识,完善信息保密措施。企业员工应认真学习相关规定,切实防范违法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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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离职时擅自将工作微信号出借给他人是否构成侵害商业秘密? 来源 |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作者 | 郭丹子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基于家政服务工作需要 公司为员工注册了工作微信 员工离职时 擅自将工作微信号出借给他人 是否构成侵害商业秘密? 一起来看看这个案例吧 { 案情简介 } A公司从事家政服务行业,其从某家政服务平台获得客户需求信息后,由业务员使用工作微信号添加客户联系人,并根据客户需求组建由业务员、家政服务人员及客户为成员的微信群开展工作。 2023年3月中旬,A公司原业务员李某离职时未按公司要求交还工作微信号,反而将工作微信号交由A公司同业竞争者张某使用,并允许其进行实名认证变更。A公司内部后台数据显示,李某的行为导致A公司失去对接客户的主要渠道,客户流失、营业额下滑。 A公司认为,李某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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