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观点总结
文章主要介绍了《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8号》的内容,该解释对不属于单项履约义务的保证类质量保证的会计处理进行了明确,并涉及浮动收费法下投资性房地产的后续计量。文章还涉及新旧衔接、生效日期等相关内容。
关键观点总结
关键观点1: 保证类质量保证的会计处理
企业应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3号——或有事项》进行会计处理,对于因保证类质量保证产生的预计负债,按确定的预计负债金额,借记“主营业务成本”、“其他业务成本”等科目,贷记“预计负债”科目。
关键观点2: 浮动收费法下投资性房地产的后续计量
企业可以选择全部采用公允价值模式或成本模式对浮动收费法下作为基础项目持有的投资性房地产进行后续计量,但不得同时采用两种计量模式。首次执行该解释时,对于由成本模式转为公允价值模式的,需要作为会计政策变更进行追溯调整。
关键观点3: 新旧衔接与会计政策变更
企业在首次执行本解释内容时,如原计提保证类质量保证时计入“销售费用”等的,需要将保证类质量保证会计处理涉及的会计科目和报表列报项目的变更作为会计政策变更进行追溯调整,并在财务报表附注中披露相关情况。
文章预览
2024年12月31日,财政部正式发布 《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8号》,其中对 不属于单项履约义务的保证类质量保证的会计处理进行了明确: 按确定的预计负债金额,借记“主营业务成本”、“其他业务成本”等科目,贷记“预计负债”科目, 如原计提保证类质量保证时计入“销售费用”等的,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8号——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和差错更正》等有关规定,将上述保证类质量保证会计处理涉及的会计科目和报表列报项目的变更作为会计政策变更进行追溯调整。 具体如下: 一、关于浮动收费法下作为基础项目持有的投资性房地产的后续计量 (一)会计处理。 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第 25 号——保险合同》(财会〔2020〕20 号)的企业对于浮动收费法下作为基础项目持有的投资性房地产,在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3 号——投资性房地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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