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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发回重审 近日,“理想汽车起诉理想贴膜”一案二审出炉。 (被告的 理想汽车贴膜工厂 ) 山东高院作出 (2024)鲁民终597号 裁定,撤销一审判决,发回临沂中院重审。 二、 临沂市 新 理想 汽车 服务有限公司 是否构成在先使用? 1.山东高院的“本院认为”部分第一句,【本院认为,本案中,新理想公司 主张 其原法定代表人朱裕昊自2012年开始即在朱裕昊经营的在先店铺招牌中使用“理想”标识,在涉案被诉侵权店铺招牌中使用被诉“理想”标识的行为系对朱裕昊在在先店铺招牌中使用“理想”标识行为的承继和延续, 构成在先使用】 。 注意,这一段“本院认为”容易产生歧义。 2.一种理解:构成在先使用。 去掉中间部分,第一句可以省略为“ 本院认为......构成在先使用 ” 已经有媒体这么认为: 3.另一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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