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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管理条例》 已于2024年12月16日 在国务院第48次常务会议通过 将于4月1日起施行 《条例》旨在规范 公共安全视频系统管理 维护公共安全 保护个人隐私和个人信息权益 共34条 要点如下 ↓↓↓ 严格规范建设,严禁非法乱建 明确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加强统筹规划,避免重复建设,政府有关部门、经营管理单位按照规划、标准建设公共安全视频系统。 除负有经营管理责任、安全防范义务的部门、单位或者个人为维护公共安全所必需建设外,其他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在公共场所安装图像采集设备设施。 禁止在民宿、宿舍、更衣室等能够拍摄、窥视、窃听他人隐私的区域、部位安装图像采集设备设施。 明确在军事禁区、军事管理区以及国家机关等涉密单位周边安装图像采集设备设施的,应当事先征得相关涉密单位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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