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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规:经营者对购买者“知假买假”承担举证责任

清扬君  · 公众号  · 法律  · 2024-08-21 23:07
    

主要观点总结

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审理食品药品惩罚性赔偿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对“知假买假”行为的法律责任进行明确规范。

关键观点总结

关键观点1: 解释内容概述

《解释》对“知假买假”行为的法律责任进行规范,生产者或经营者需承担购买者明知食品不符合标准或假药劣药而进行购买的举证责任。

关键观点2: 维权行为保护

《解释》充分保护普通消费者的维权行为,通过举证责任倒置,降低消费者维权的难度和成本,鼓励消费者积极行使监督权。

关键观点3: 购买行为的合理界定

《解释》支持消费者合理范围内的多次购买行为,只要这些行为属于合理生活消费需要,法院将支持其惩罚性赔偿请求。

关键观点4: 对恶意索赔行为的规制

《解释》对恶意制造违法生产经营食品药品假象、勒索赔偿金等违法索赔行为进行规制,构成虚假诉讼的将依法处罚,涉嫌犯罪的将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文章预览

2024 年 8 月 21 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关于审理食品药品惩罚性赔偿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对“知假买假”行为的法律责任进行了明确规范。《解释》中指出,生产者或经营者需要对购买者的“知假买假”行为承担举证责任,即如果生产者或经营者主张购买者明知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或为假药劣药而进行购买索赔,必须提供相应的证据来证明其主张。 《解释》坚持以生活消费作为适用食品药品惩罚性赔偿制度的条件,普通消费者因个人或家庭生活消费需要购买食品药品,原则上应以实际支付价款作为计算惩罚性赔偿金的基数,充分保护普通消费者的维权行为。 长期以来,在“知假买假”的争议中,购买者往往因难以证明自己在购买时是否“明知”商品为假而陷入被动。此次《解释》明确将这一举证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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