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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 年 8 月 21 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关于审理食品药品惩罚性赔偿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对“知假买假”行为的法律责任进行了明确规范。《解释》中指出,生产者或经营者需要对购买者的“知假买假”行为承担举证责任,即如果生产者或经营者主张购买者明知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或为假药劣药而进行购买索赔,必须提供相应的证据来证明其主张。 《解释》坚持以生活消费作为适用食品药品惩罚性赔偿制度的条件,普通消费者因个人或家庭生活消费需要购买食品药品,原则上应以实际支付价款作为计算惩罚性赔偿金的基数,充分保护普通消费者的维权行为。 长期以来,在“知假买假”的争议中,购买者往往因难以证明自己在购买时是否“明知”商品为假而陷入被动。此次《解释》明确将这一举证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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