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窃取型职务侵占罪与盗窃罪如何区分?

最高人民法院司法案例研究院  · 公众号  ·  · 2024-07-31 14: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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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2019年5月至7月间,被告人张某利用担任某公司仓储部主管的职务便利,多次窃取公司位于北京市丰台区石榴庄234号库房内的瑞康牌马来西亚白虾共计800余箱向羊某、李某出售牟利,销赃金额40余万元,涉案白虾共计价值人民币50余万元。被告人张某于2019年8月8日到北京市公安局丰台分局石榴园派出所投案。现起获并扣押瑞康牌马来西亚白虾16/20规格150盒、21/25规格540盒、31/35规格750盒均已发还被害单位,其余赃物未起获。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于2020年7月31日作出(2019)京0106刑初1803号刑法事判决:一、被告人张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八万元,剥夺政治权利一年;二、责令被告人张某退还被害单位经济损失;三、在案扣押未随案移送被告人张某苹果6手机一部,羊某vivo手机一部、李某苹果8手机一部,均由扣押机关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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