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观点总结
本文是关于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对赛特斯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项目进行检查的结果报告。报告指出了该所在执业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包括工作底稿保存不完善、走访程序执行不到位等,并违反了相关法规规定。因此,江苏证监局对该所采取了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
关键观点总结
关键观点1: 工作底稿保存不完善
律师事务所在查验发行人重大债权债务情况时,通过函证的方式核查了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报告期内合同履行情况。但对于部分客户未回函的情况,虽向审计机构了解了未回函样本检查确认情况,但相关的替代程序在工作底稿中并无记载。
关键观点2: 走访程序执行不到位
律师事务所在对相关客户访谈了解发行人及其子公司采购金额时,存在部分客户访谈结果无法印证函证结果的情况。例如,在2018年至2021年9月期间发给客户的询证函均未收到回函。
关键观点3: 行政监管措施
由于上述行为违反了相关法规规定,江苏证监局对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采取了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该所被要求认真吸取教训,严格履行法律职责,提高法律职业质量和业务水平。
文章预览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我会对你所执业的赛特斯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赛特斯或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项目进行了检查。经查,你所在执业过程中存在以下问题: 一、工作底稿保存不完善 在查验发行人重大债权债务情况时,你所通过函证的方式核查了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报告期内合同履行情况。 根据你所提供的说明,针对部分客户未回函的情况,你所向审计机构苏亚金诚会计师事务所了解了未回函样本检查确认情况,征询会计师对未回函执行的替代测试方法等,但是相关的替代程序在工作底稿中并无记载 。 二、走访程序执行不到位 你所存在部分客户访谈结果无法印证函证结果的情况。如 在对相关客户访谈了解发行人及其子公司采购金额时,该客户表示以询证函为准,但在2018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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