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栏名称: 梧桐树下V
梧桐树下致力于资本市场法律实务经验与资讯的分享
今天看啥  ›  专栏  ›  梧桐树下V

券商律所会所IPO承诺函注意事项

梧桐树下V  · 公众号  · 法律  · 2017-05-22 22:05
    

文章预览

作者:林日升 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  在申请IPO的进程中,不仅发行人及其高管需要出具承诺函,券商律所会所也被要求出具承诺函,证监会对中介机构的IPO承诺函提有两项要求(先行赔付及删除前置条件),本文整理了相关案例和相关规定并进行了简要的分析,希望对业界有所助益。   目录: 一、注意事项 二、参考案例 三、法律依据   正文: 一、注意事项   1.会计师、律师在相关中介机构承诺中不得设置前置条件。   所谓前置条件,就是加入“过错”前提,例如: 如因我们的过错,证明我们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 我们将依法与发行人及其他中介机构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2017 ………………………………

原文地址:访问原文地址
快照地址: 访问文章快照
总结与预览地址:访问总结与预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