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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商研究 | 回购义务人与部分投资人签订协议之效力

通商律师事务所  · 公众号  ·  · 2024-11-15 17: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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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公司股权回购纠纷中,回购义务人除与全体股东、投资人共同签订《股东协议》和/或《投资协议》(以下统称“《原协议》”)外,还可能与某一投资人单独签订补充协议(以下统称“《补充协议》”),赋予该特定投资人更为宽泛的权利。应如何认定该等《补充协议》的效力正日渐成为一个具有争议的话题,且相应的认定结果对回购各方的利益分配具有重大影响。本文将从实务案例出发,介绍并尝试探讨回购义务人与部分投资人签订《补充协议》的效力问题。 公司股权回购纠纷中经常会出现如下情形:公司、创始股东、投资人及其他股东共同签订了《原协议》,在约定投资金额、各方持股比例、交割条件、公司治理结构等内容的同时赋予投资人回购权,并详细约定回购权的触发条件、行权方式、回购价格、回购义务人等。随后(也包括此前或与此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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