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预览
单位公户和股东及管理人员私户之间,资金交易频繁,是很普遍的现象。希望今天这个案例能给所有开公司核算不规范的,出借账户的人敲个警钟! 0 1 最高法:公户私户频繁交易 构成财产混同! 一、案件经过: 二、 最终判决 1、根据 《会计法》 、《税收征收管理法》、《企业会计基本准则》等相关规定,公司应当使用单位账户对外开展经营行为, 公司账户与管理人员、股东账户之间不得进行非法的资金往来,以保证公司财产的独立性和正常的经济秩序。 2、协同教育公司的账户与肖艳娟、宋海平等股东的账户之间存在大量、频繁的资金往来,且资金用途复杂,导致公司财产与股东财产无法进行区分。 判决田海风、肖艳娟、宋海平对涉案借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0 2 公转私到底怎么才能安全? 很多老板们纷纷抱怨:“公司是自己开的,公司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