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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 / 朱颖琦(一审承办人) 李瑶菲 ,上海金融法院 注: 原载《人民司法·案例》2024年6月中旬刊(总第1036期) 【裁判要旨】 依法被查封、扣押、监管的财产不得抵押,这一规定旨在限制所有权人对查封财产的处分权利,保障公权性强制措施的实现。但在财产流转过程中,司法查封并不具有绝对效力。以依法被查封、扣押的财产设定抵、质押权的,抵、质押合同的效力不受查封影响,查封没有公示的,其效力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上市公司股权的登记公示机关为证券登记结算部门,公司上市前的股权查封信息未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公示的,善意第三人因信赖公示信息而办理的抵押有效。 【案号】一审 :(2022)沪74民初456号;二审:(2022)沪民终543号 案 情 原告:江苏天宇机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苏天宇公司)。被告:中保世纪资产管理(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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