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观点总结
本文讲述了被告人吴某利用职务便利,收受他人财物75万元,构成受贿罪的事实。吴某原系湖北省汉口监狱劳动改造和安全生产科二级警长,借调至司法部信息中心工作期间,为相关企业和人员在项目招投标及推进等方面谋取利益。具体细节包括收受的金额、方式和时间等。吴某在留置期间主动交代了监察机关尚未掌握的本案相关违法犯罪事实,并在案发后全额退交涉案款。法院裁定吴某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万元。
关键观点总结
关键观点1: 被告人吴某的身份和背景
吴某原系湖北省汉口监狱劳动改造和安全生产科二级警长,借调至司法部信息中心工作,具有大学本科文化。
关键观点2: 吴某的犯罪行为和收受的金额
吴某利用职务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共计75万元。其中包括收受李某贿送的现金50万元、陈某伟贿送的现金15万元、张某东贿送的现金10万元。
关键观点3: 吴某犯罪的事实认定和证据
法院认定吴某犯受贿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吴某在留置期间主动交代了监察机关尚未掌握的本案相关违法犯罪事实,并全额退交涉案款。
关键观点4: 法院的判决和量刑
法院裁定吴某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万元。已退缴的赃款人民币75万元,依法没收,上缴国库。
文章预览
被告人:吴某,男,1988 年出生,湖北省人、大学本科文化,原湖北省汉口监狱劳动改造和安全生产科二级警长。 审理查明 吴某于 2016 年 7 月借调至司法部信息中心工作。 2018 年至 2021 年期间,吴某利用其借调司法部信息中心工作的职务便利,为相关企业和人员在有关项目招投标及推进等方面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贿送人民币现金共计 75 万元。 具体如下: (一)收受李某贿送的现金 50 万元 2021 年 7 月,司法部监狱局重要(重点)罪犯数据库项目(一期)进行招标,某某科技(北京)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李某为让北京某某科技有限公司顺利中标,遂请时任某某中心科技和标准化处原处长朱某(另案处理)和吴某帮助介绍参与竞标的北京某某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的人员进行串标,朱某凡遂让吴某与北京某某信息技术有限公司销售人员陈某进行对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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