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观点总结
文章介绍了潘某因银行电子银行业务安全问题导致的资金损失案件,法院认定银行应承担相应民事责任。文章从电子银行业务安全性的法定要求、持卡人对银行卡、密码、验证码等信息是否尽到妥善保管义务、银行是否尽到安全保障义务三个方面阐述了案件焦点。
关键观点总结
关键观点1: 电子银行业务安全性
银行开展电子银行业务时应尽到不低于柜面业务的安全保障义务,确保电子银行业务的风险不高于传统柜面业务。
关键观点2: 持卡人对银行卡、密码、验证码等信息的保管义务
持卡人应妥善保管银行卡、密码、验证码等身份识别信息、交易验证信息,未尽妥善保管义务导致财产损失的主要责任需自行承担。
关键观点3: 银行的安全保障义务
银行在开展电子银行业务时,应完善相关技术措施及交易机制,对风险进行预防和事后有效处置。银行未尽到合理必要的安全注意义务,应承担相应责任。
文章预览
一、 基本案情 潘某在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某支行处办理了卡号为6217……1610的银行储蓄卡,并于2020年5月19日 开通了电子银行、手机银行等功能,表示知悉并理解《某银行电子银行服务协议》(以下简称《电子银行服务协议》)、《某银行电子银行风险提示》(《以下简称电子银行风险提示》)等的全部条文含义,并履行承诺。《电子银行服务协议》载明,持卡人可享受的服务包括“账户查询、挂失、账户管理、网上支付、投资理财、转账支付、外汇交易、贷款业务、信用卡本人本行还款、投资理财等”(无“资金归集”服务),并约定持卡人办理网上银行业务不要通过网站提供的链接登录,要妥善保管用户名、密码、银行卡号等信息和工具等。《某银行个人电子银行客户风险提示》(以下简称《客户风险提示》)载有“请您在任何情况下不要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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