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观点总结
本文主要讨论了修订前后的《行政处罚法》关于“违法事实不能成立”情形的处理差异,以及不同部门规章对这种情况的不同处理方式。包括作出不予行政处罚决定、终止调查和撤销案件(立案)等处理方式的分析和比较。
关键观点总结
关键观点1: 修订后的《行政处罚法》明确了“违法事实不能成立”则不构成应受行政处罚的行为。
修订前后的法律规定差异以及公安部、交通运输部等部门的规章对“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处理方式进行了详细阐述。
关键观点2: 公安部规章对“违法事实不能成立”和“没有违法事实”作了区分,前者主要指证据不足,后者指没有证据证明违法事实存在。
这种区分理解和实例解析说明了两者在逻辑上的差异。
关键观点3: 不同部门规章对“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处理包括作出不予行政处罚决定、终止调查和撤销案件(立案)等。
具体处理方式取决于各部门的规章规定,但也存在一些规章对此未明确规定的情况。
关键观点4: 体系解释在判断“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处理方式上的作用。
通过对不同部门规章的对比和解读,展示了体系解释在确定处理方式上的重要性。
文章预览
修订前的《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调查终结,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如下决定:(二)违法行为轻微、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不予行政处罚;(三)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不得给予行政处罚。” 修订后的《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七条第一款规定:“调查终结,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如下决定:(二)违法行为轻微、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不予行政处罚;(三)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不予行政处罚。” 比较修订前后的规定,第一款第三项将“不得给予”修改为“不予”。袁雪石著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释义》一书指出:第一款第三项将“不得给予”修改为“不予”,明确了“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则不构成应受行政处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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