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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丨Trust Researcher 原标题丨对信托财产不得强制执行的六问六答 我国《信托法》第17条规定:“(第一款)除因下列情形之一外,对信托财产不得强制执行:(一)设立信托前债权人已对该信托财产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并依法行使该权利的;(二)受托人处理信托事务所产生债务,债权人要求清偿该债务的;(三)信托财产本身应担负的税款;(四)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第二款)对于违反前款规定而强制执行信托财产,委托人、受托人或者受益人有权向人民法院提出异议。”本条为我国信托法上关于对信托财产不得强制执行的基本规定,亦为信托关系和信托财产的本质和特点所在,当然也有一些问题需要厘清和明确[i]。 一、对信托财产不得强制执行的申请人包括哪些? 本条所规定的“不得强制执行”,其申请人除受托人的债权人外,亦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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