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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反腐败高压态势下,仍有少数党员干部心存侥幸,收受贿赂手段更趋隐蔽,如以借为名收受或索取好处。对此需要透过现象看本质,从涉案财物性质、以借为名受贿的特殊情形以及索贿情节认定等多方面进行综合考虑、准确定性。 有这样一起案例。赵某系A市B区住建局工作人员,负责该区征收拆迁相关业务的招投标工作。赵某常年沉溺于高档消费,为获得足够资金支持,2020年5月,其以父亲患重病急需用钱为由,向在B区承接旧城改造和房屋拆除项目的企业老板甲、乙二人分别提出借款50万元。赵某认为自己在B区征收拆迁项目招投标过程中为甲、乙二人提供过帮助,二人此后在项目承接等方面依旧需要自己的帮助,他们必然不会拒绝借款,且也不会要求归还。 甲此前就因赵某的帮助向其表示“想感谢一下”,在赵某提出借款要求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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