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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艳芳:浅析《商标法》第11条第1款第2项之适用

知产财经  · 公众号  ·  · 2024-04-10 08: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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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者:       王艳芳 华东政法大学知识产权学院教授 显著性是商标法核心概念之一,相关标识是否具有显著性不仅决定着其能否作为商标获准注册,也是其能否发挥识别商品或服务来源的关键要素。我国现行《商标法》第9条第1款规定,申请注册的商标应当具有显著特征。由于其难以从正面明确规定, 世界各国或地区商标法几乎均未从正面加以界定 ,我国也不例外,纵观整部商标法、相关法规及司法解释文件,均未从正面给予“显著性”明确定义,而是以反向列举的方式将部分不具有显著性的标志排除。有学者认为,商标的显著性应指商标所使用的标记能够使消费者区分此产品与彼产品,此服务与彼服务。[1] 商标显著性的取得方式区别为固有显著性与获得显著性,具有固有显著性的标志无须证明其存在显著性,缺乏显著性的商标通过使用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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