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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编通则司法解释》第18条:“违反强制性规定但不适用《民法典》第153条第1款的情形”的理解与适用

诉讼攻略  · 公众号  ·  · 2025-02-13 08: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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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理:谢栋 第十八条 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虽然有“应当”“必须”或者“不得”等表述,但是该规定旨在限制或者赋予民事权利,行为人违反该规定将构成无权处分、无权代理、越权代表等,或者导致合同相对人、第三人因此获得撤销权、解除权等民事权利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据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关于违反该规定的民事法律后果认定合同效力。 理解与适用 注:本部分内容节选自《最高人民法院民法典合同编通则司法解释理解与适用》(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二庭、研究室编著) 【条文主旨】 本条是关于行为虽然违反强制性规定但不适用《民法典》第153条第1款的情形的规定。 【条文概览】 在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中,有一类较为特殊的规定:虽然该规定也采用了“应当”“必须”或者“不得”等表述,但其规范目的不是要求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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