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观点总结
本文主要涉及市场监管行政违法行为中关于首违不罚、轻微免罚清单的相关问题,包括文件性质的认定、不同列表中的免罚条件解读、适用该清单时的具体执行问题、食品安全法的相关理解和售卖过期食品的处理问题,以及如实说明进货来源的判定等。
关键观点总结
关键观点1: 《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印发市场监管行政违法行为首违不罚、轻微免罚清单(一)的通知》属于规范性文件。
该通知对市场监管行政违法行为的处理进行了规定,明确了首违不罚和轻微免罚的情况。
关键观点2: 《市场监管轻微行政违法行为不予处罚清单(一)》与《市场监管行政违法行为首违不罚清单(一)》中的免罚条件针对食品经营环节,生产商若涉及不符合相关标准的情况,需要根据具体情况判断是否属于食品经营环节。
涉及食品生产和经营环节的区分,需要仔细判断是否符合相关免罚条件。
关键观点3: 适用首违不罚、轻微免罚清单时,需监督当事人依法退赔消费者损失,并对非法产品依法采取无害化处理、销毁等措施,避免再次流入市场。关于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的理解,应在第三次违法行为时作出相应的行政处罚。
对于当事人的违法行为,需要采取相应的监督和处理措施,确保食品安全。
关键观点4: 销售过期食品的当事人实施首违不罚、轻微免罚的情形中,是否需要按照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进行赔偿,取决于具体情况。市场监管部门不是该条款的执法部门。
销售过期食品的处理需要依据具体情况和法律规定进行。
关键观点5: “如实说明进货来源”的判定需履行进货查验义务,留存真实有效且可明确指向上游供货商的相关凭证。仅依赖口供提及的进货来源而无其他证据验证,不能认定其如实说明了产品来源。
对于进货来源的判定需要多方面的证据支持,不能仅仅依赖口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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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击上方 蓝色文字 “西藏市场监管” 关注我们 首违不罚、轻微免罚清单是否为规范性文件 留言日期:2025-02-17 由于对国市监稽发(2025)10号《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印发市场监管行政违法行为首违不罚、轻微免罚清单(一)的通知》的文件性质无法认定,请明确一下该文是否属于规范性文件? 回复部门: 执法稽查局 时间:2025-02-19 《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印发市场监管行政违法行为首违不罚、轻微免罚清单(一)的通知》属于规范性文件。 关于市场监管行政违法行为首违不罚清单的问题 留言日期:2025-02-12 市场监管总局发布的市场监管轻微行政违法行为不予处罚清单(一)与市场监管行政违法行为首违不罚清单(一)其中的第三序列号以及第六序列号中的事项“经营不符合gb7718等”该免罚条件或者不予处罚条件中都有属于食品经营环节,如果主体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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