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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PO中介费巨变,禁止“上市奖励费”、“企业成功上市补贴”

VC/PE/MA金融圈  · 公众号  · 金融  · 2024-08-21 23:21

主要观点总结

文章主要介绍了司法部公开的《国务院关于规范中介机构为公司公开发行股票提供服务的规定(征求意见稿)》的内容。该征求意见稿针对中介机构在为公司公开发行股票提供服务时存在的问题,提出了规范收费行为、明确收费规则、加大对违规行为的处罚力度等措施。

关键观点总结

关键观点1: 征求意见稿的背景和目的

部分中介机构存在收费与公司股票发行上市结果挂钩的问题,诱发财务造假、欺诈发行等,需要完善制度规范相关收费行为。

关键观点2: IPO中介费收费规则的变化

明确证券公司保荐业务、会计师事务所审计业务不得以股票公开发行上市结果作为收费条件;律师事务所不得违反司法行政等部门关于律师服务收费的规定。发行人需要详细列明中介服务合同收费标准、金额、付费安排等信息。

关键观点3: 中介机构的违规行为及处罚

中介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存在合同约定外收费、规避监管收取费用、谋取不正当利益等违规行为,将受到包括警告、没收违法所得、罚款、暂停执行相关业务等处罚。

关键观点4: 地方政府的行为规范

地方各级政府不得以股票公开发行上市结果为条件给予发行人或中介机构奖励,违反规定的应追回奖励,并对相关责任人依法给予处分。


文章预览

文/梧桐兄弟 2024年8月16日,司法部公开了关于《国务院关于规范中介机构为公司公开发行股票提供服务的规定(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据相关起草说明, 部分中介机构在为公司公开发行股票提供服务的过程中,存在收费与公司股票发行上市结果挂钩,诱发财务造假、欺诈发行等问题, 从而有必要完善相关制度, 规范相关收费行为。 同时,依据该《征求意见稿》,IPO中介费收费规则巨变,大致如下: 1、明确证券公司保荐业务、会计师事务所审计业务 不得以股票公开发行上市结果作为收费条件, 律师事务所不得违反司法行政等部门关于律师服务收费的相关规定; 2、中介机构及其从业人员不得存在以下情形: (1)在合同约定之外收取其他费用或者以临时加价等方式变相提高收费; (2)通过签订补充协议或者另行约定等方式规避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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