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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PO上市号整理,转载请注明出处。 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瑞华所、李岩、陈丽) 〔2024〕75号 当事人:瑞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瑞华所),系苏州扬子江新型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扬子新材)2018年年度财务报表审计机构,住所:北京市海淀区西四环中路16号院2号楼。 李岩,女,1971年8月出生,扬子新材2018年财务报表审计报告签字注册会计师,住址:辽宁省大连市。 陈丽,女,1980年9月出生,扬子新材2018年财务报表审计报告签字注册会计师,住址:辽宁省大连市。 依据2005年《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2005年《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我会对瑞华所在扬子新材2018年年报审计中未勤勉尽责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应当事人瑞华所、李岩、陈丽的要求于2024年5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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