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观点总结
本文介绍了一起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利用职务之便套取国有资产的案例,涉及主体界定、罪名明确、罪数认定和数额认定等方面的问题。通过具体案例分析了国家工作人员和企业管理人员在职务犯罪中的区别,以及贪污罪和职务侵占罪的区分标准。
关键观点总结
关键观点1: 主体界定
详细阐述了如何界定犯罪主体的身份,包括国家工作人员和企业管理人员的认定条件和标准。
关键观点2: 罪名明确
介绍了贪污罪和职务侵占罪的区别,以及犯罪客体、犯罪对象和关键要素的分析。
关键观点3: 罪数认定
讨论了如何认定罪数,包括国家工作人员和企业管理人员的不同行为如何分别认定罪名,以及实行数罪并罚的情况。
关键观点4: 数额认定
解释了如何认定犯罪数额,包括整体数额的认定、不能简单以个人实际所获数额作为认定标准,以及实施贪污行为所缴纳的税费应否纳入贪污数额的问题。
文章预览
来源: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 作者: 上海市静安区纪委监委 马天南 在一些职务犯罪案件中,有的国有企业管理人员“靠企吃企”,采取虚开发票的方式套取国有资产,时间跨度大,发生次数频繁,手段较为隐蔽,需准确定性,严肃查处。 有这样一起案例。2002年12月,甲经S市A公司(系国有控股公司)董事会推选担任A公司副总裁。2015年5月,甲经A公司党委推荐担任B公司董事长。B公司系国有参股公司,A公司占股40%,甲个人占股15%。2018年5月甲退休(甲退休后仍继续担任B公司董事长,A公司指派新的代表在B公司履行监管国有资产职责)。2017年4月至2022年9月间,甲利用职务便利,安排B公司与C私营企业签订虚假广告服务合同,并让C公司总经理乙开具相应增值税发票,后甲利用虚开的发票,以支付广告费的形式先后数十次从B公司套取钱款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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