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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病后才想起来没缴保费,补缴后保险公司还应当理赔吗?

最高人民法院司法案例研究院  · 公众号  ·  · 2024-11-26 17: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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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回顾 赵某为其儿子小明在某保险公司投保了一份重大疾病险,根据保单和《个人保险基本条款》约定,该保险每年保费为5360元,投保人应于每年6月5日前缴款,保险公司给予投保人自6月5日起的60天缴费宽限时间,在此期间发生的保险事故仍由保险公司承担责任,若投保人超出期限仍未缴费,合同将自宽限期届满的次日起效力中止,中止期间,保险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同时,保险条款约定,自合同效力中止之日起的二年内,投保人可采取填写复效申请书、提供被保险人的健康声明书或二级以上医院出具的体检报告书的方式,经公司与投保人达成协议后,自投保人补缴所欠保险费的次日起,恢复合同效力。赵某与某保险公司的保险合同订立后,如期缴纳了2012年至2020年的保费。2021年,某保险公司于6月2日至宽限期届满的7月31日期间,多次向赵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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