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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机构的投资者适当性义务:实证研究与完善建议

诉讼艺术  · 公众号  ·  · 2024-06-11 13: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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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议阅读时间 :   40 分 钟  新 注 导 读 本文原发表于武汉大学法学院的旗舰期刊《法学评论》2021年第2期。 市场交易通常秉承买者自负的原则,但由于金融产品的复杂性,还需要强调卖者尽责,也就是 金融机构的 投 资者适当性义务,这对于理财、保险和基金等面向大众的资管产品而言尤其如此(参见前文: 资管的法理和模式 ),也是相关金融机构容易出现纠纷、需要认真对待的问题。 因此,说到投资者适当性问题,大家可能 马上 想 到 的就是老人 和 金融小白 等弱势群体。 当然, 正如本文实证研究结果显 示 的,现实中 法院判例涉及 的 投资者 适当性义务原告确实 多是这些 人,是实务中需要重点关照的人群, 然而,从监管政策看,这 可能有个 幸存者偏差的问题, 即到法院 诉讼的 人并 不一定代表了所有的投资者适当性义务的受害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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