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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 | 离婚协议约定给予子女财产条款的法律效力

云上锦天城  · 公众号  ·  · 2024-07-16 15: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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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窦贤尚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由此可见, 离婚协议主要包括三个方面的核心事项:一是离婚,二是子女抚养,三是财产以及债务处理。 其中,男女双方在离婚协议中约定相关财产归于子女所有的条款,不仅仅属于“财产以及债务处理”事项,更可能涉及“子女抚养”事项或子女利益因素,同时也可能是双方为达成“离婚”事项而相互妥协的条件。因此,离婚协议中的财产赠与子女条款在法律性质上不应仅单纯地归结为财产赠与条款,因其还涉及夫妻人身关系,以及夫妻双方之外的第三方子女的利益,在实践中经常引发纠纷。 对此,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窦贤尚 律师拟从婚姻家事视角,依据现行法律及司法解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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