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曹云吉|判决主文明确化:程序法理与权力分工(上篇)

观得法律  · 公众号  · 法律  · 2024-10-04 22:30
    

主要观点总结

文章讨论了判决主文明确化涉及不同层面主体间的分工问题,并分析了判决主文事项的性质,将其分为权利宣告与效果具体化两部分。文章认为,权利宣告需通过对要件事实的审判确定,而效果具体化则无法由要件事实“框定”。基于这种不同性质,前者可作为诉讼请求内容,受处分原则规制,并通过立案、审判两个程序环节补充完善;后者无需作为诉讼请求内容,不受处分原则规制,可由法院裁量确定,以此达到公正与效率间的平衡。文章还探讨了判决主文明确化的价值平衡与分析框架,提出了关于判决主文事项性质的假说,并分析了立审执间的协作与监督关系。

关键观点总结

关键观点1: 判决主文明确化涉及不同层面主体间的分工

判决主文明确化涉及当事人与法院以及法院内部等不同层面主体间的分工,涉及执行机关对执行依据的审查权,以及判决主文不明确问题在审判部门的解决。

关键观点2: 判决主文事项性质分析

判决主文事项包括权利宣告与效果具体化两部分。权利宣告需通过要件事实的审判确定,而效果具体化无法由要件事实“框定”。基于这种不同性质,权利宣告可作为诉讼请求内容,受处分原则规制,并通过立案、审判两个程序环节补充完善;效果具体化可由法院裁量确定,不受处分原则规制。

关键观点3: 价值平衡与分析框架

文章探讨了判决主文明确化的价值平衡,提出了关于判决主文事项性质的假说,并分析了立审执间的协作与监督关系,以及不同程序层面主体间的职责分工。


文章预览

判决主文明确化:程序法理与权力分工(上篇) 本文共7517字 本文来源于法学期刊《法律科学(西北政法大学学报)》2020年 第6期 摘要 判决主文明确化涉及当事人与法院以及法院内部等不同层面主体间的分工。由于执行机关对执行依据仅有“形式审查权”,因此判决主文不明确的问题会以各种形式“回流”至审判部门解决,最终可能以“诉讼请求具体化”的形式转化为法院与当事人间的分工以致“起诉难”。通过对判决主文事项分析,其包括权利宣告与效果具体化之内容。前者需通过对要件事实的审判予以确定;后者无法定的要件事实予以“框定”。基于该种不同性质,可将前者作为诉讼请求之内容,受处分原则规制,且可通过立案、审判两个程序环节予以补充完善;后者无需作为诉讼请求的内容,不受处分原则规制,不作为上诉或再审的对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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