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观点总结
本文讨论了单位被执行人成员限制消费措施在司法适用中存在的问题,包括对被限制消费对象范围和认定标准的不统一以及法院认可的解除限制消费措施的申请路径和解除标准的不统一。文章分析了这些问题背后的成因,并提出了解决建议。其中,对于主要负责人,应明确其适用范围仅限于非法人组织,并在立法层面实现统一共识;对于实际控制人和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应在司法实践中由审判法院、执行法院分别负责认定。在救济方面,应针对不同救济主体和救济事由确立不同救济路径,明确仅在执行开始后变更职务的原被限制消费人员才可能具有逃避限制消费措施的主观恶意。
关键观点总结
关键观点1: 单位被执行人成员限制消费措施的问题
单位被执行人成员限制消费措施在司法适用中存在两大问题:一是对被限制消费对象的范围和认定标准不统一;二是法院认可的解除限制消费措施的申请路径和解除标准不统一。
关键观点2: 问题的成因
第一个问题的成因在于司法解释各上位法之间以及司法解释与法律规范之间存在冲突;第二个问题的成因在于存在多种理论上的正当救济程序,但每种救济程序均有其适用特殊性。
关键观点3: 解决建议
对于主要负责人,应明确其适用范围仅限于非法人组织,并在立法层面实现统一共识;对于实际控制人和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应在司法实践中由审判法院、执行法院分别负责认定。在救济方面,应针对不同救济主体和救济事由确立不同救济路径,明确仅在执行开始后变更职务的原被限制消费人员才可能具有逃避限制消费措施的主观恶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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