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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例涉数据知识产权登记效力案,处于公开状态的数据不属于商业秘密,但可依据反法保护

清华大学智能法治研究院  · 公众号  ·  · 2024-07-17 22: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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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诉人隐木 (上海)科技有限公司因与被 上诉人 数据堂 (北京)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不 正当竞争纠纷一案 裁判要旨 1.数据堂公司就涉案数据集取得的《数据知识产权登记证》,可作为证明数据堂公司享有涉案数据集相关财产性利益的初步证据,亦可作为涉案数据集收集行为或数据来源合法的初步证据,在无相反证据的情况下,可以据此认定上述事实。 2.涉案数据集虽然因处于公开状态不符合商业秘密的构成要件,同时因数据内容的选择、编排上不具有独创性而不构成作品,但数据堂公司对此付出大量技术、资金、劳动等实质性投入,合法收集形成具有实质量的声音数据条目,在原始数据上添附了更多的商业价值,能够满足人工智能模型研发主体对声音数据的需求,可为数据堂公司吸引流量、带来交易机会与竞争优势等商业利益。该种商业利益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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