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观点总结
关于“进口食品的卫生证书”的咨询回复
关键观点总结
关键观点1: 进口食品获得的“卫生证书”性质
根据《质检总局关于进一步规范进口食品、化妆品检验检疫证单签发工作的公告》(2015 年第91号)规定,不再对进口食品、化妆品签发“卫生证书”,而是签发“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证明食品从正常途径进口并符合检验检疫规定。
关键观点2: 进口食品的产品责任主体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九十四条规定,进口食品的产品质量安全责任主体包括境外出口商、境外生产企业和国内进口商。他们应当保证出口食品符合我国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要求,并对标签、说明书的内容负责。
关键观点3: 进口食品的检验检疫及召回规定
进口食品需要经过检验检疫,如果不符合我国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进口商应当立即停止进口并按照法律规定召回。进口商还需要建立审核制度,审核境外出口商、境外生产企业有关义务履行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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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口食品的卫生证书”有关咨询的回复 (咨询人)同志: 您好! 您关于“进口食品的卫生证书”的《咨询函》已收悉。现将您咨询的有关问题回复如下: 一、关于进口食品获得的“卫生证书”性质的有关问题 根据 《质检总局关于进一步规范进口食品、化妆品检验检疫证单签发工作的公告》(2015 年第91号) 有关规定,自2015 年7月28日起,对进口食品、化妆品经检验检疫合格的,或检验检疫不合格但已进行有效处理合格的签发“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不再签发“卫生证书”。“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的效力为: 证明该批次食品从正常途径进口,依照我国法律法规规定经检验检疫。 二、关于进口食品的产品责任主体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九十四条 规定: 境外出口商、境外生产企业 应当保证向我国出口的食品、食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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