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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让未届出资期限的股权,法律风险是否畸高?

无讼研究院  · 公众号  ·  · 2024-11-10 08: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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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 言 新《公司法》已于2024年7月1日正式实施。自2021年末第一版修订草案发布以来,新法拟创设的关涉公司资本制度和股东出资义务的新规便受到各界的热切关注。随着2023年12月29日新《公司法》修订通过,有关新规的悬念终于尘埃落定。从最终修订结果来看,新法的诸多规则创新旨在平衡公司、股东、债权人等多方主体的利益。然而,对于个别规定的设置能否准确达到立法者所期望的平衡效果,笔者认为仍存在疑问。例如,新《公司法》第八十八条第一款关于有限责任公司 (以下简称“公司”) 股东转让已认缴出资但未届出资期限的股权 (以下简称“待出资股权”) 后仍须对受让人出资承担补充责任的规定是否对转让人过分苛刻? 新《公司法》第八十八条 股东转让已认缴出资但未届出资期限的股权的,由受让人承担缴纳该出资的义务;受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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