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预览
苏太强于2008年12月26日入职广东某客运公司。 2020年6月9日,苏太强因意外摔伤申请病假,从2020年6月9日至11月24日期间 已 累计休病假117天。 2020年11月24日,苏太强 以“肩关节痛”为由再次提交病假申请要求休7天, 公司认为其存在泡病假之嫌疑,未予批准。 2020年11月25日起,苏太强未再到岗。 公司从2020年11月25日起每天均以短信形式通知苏太强回车队办公室参加候派工作,同时向苏太强邮寄未经批准不上班已按旷工处理的告知书,还亲自上门家访。 2020年12月9日, 公司以苏太强严重违反公司的规章制度为由解除与其的劳动关系。 苏太强认为,休病假是劳动者正常的福利待遇,公司不考虑其伤病情况而作出违纪处理,是剥夺休息权的做法,因此公司是违法解除与苏太强的劳动关系, 故要求公司支付因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158046.96元(6585.29元/月×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