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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锋 | 判断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定增保底协议效力的四个维度

中国金融服务法治微网  · 公众号  ·  · 2025-01-04 09: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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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 郭锋(中国法学会证券法学研究会会长,成都理工大学文法学院特聘院长、教授、博士生导师) 典型案例: 2017年12月,某商业银行与某信托投资公司签订资金信托合同,商业银行出资35000万元成立信托计划。信托期限为36个月。信托存续期间每自然年度的6月25日、12月25日为信托利益计算日。同时,信托公司与基金管理公司签订资产管理合同,信托公司出资35000万元成立资产管理计划,指定将委托财产用于投资某上市公司非公开定向增发的限售股票。其后,基金管理公司以每股35元的价格认购某上市公司以非公开发行方式发行的人民币普通股 A 股1000万股,合计认购款35000万元。本次非公开发行新增股份的性质为有限售条件流通股,上市日期为2018 年2月。获配投资者在锁定期内,委托人、合伙人不得转让其持有的产品份额或退出合伙。认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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