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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丹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二级高级法官 文章发表于《法律适用》2024年第11期“专题研究:聚焦 ‘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二征求意见稿’”栏目,第47-63页。因文章篇幅较长,为方便电子阅读,已略去原文注释。 摘 要 婚姻法回归民法体系后,在法典化思维、体系化思维的总体框架下,人民法院具体适用法律时,应采取更精细化的操作,注重区分身份法与财产法的差异,准确运用参照适用的法技术规则。《民法典》第1065条不仅包括狭义的夫妻约定财产制,还可以涵盖一般财产约定,作为解决夫妻之间给予房产纠纷的法律依据。相关约定对双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给予方不享有任意撤销权。但是,要考虑婚姻家庭的伦理性特征,如果婚龄偏短,应当允许给予方参照适用情势变更制度变更或者撤销该民事法律行为,避免出现“不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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